日前,财政部颁布了《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根据管理办法的定义,跨市场国债为财政部在中国境内发行并核准可跨市场交易的国债。管理办法明确,财政部是国债托管及转托管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国债托管及转托管业务的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为财政部对各托管机构国债托管和转托管业务的日常监管提供必要的协助,并定期向财政部报告。
    管理办法规定,国债转托管应最迟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即:代理机构最迟于受理客户转托管申请的T+1个工作日14:00前,向转出方托管机构提出申请;转入、转出方托管机构最迟于T+2个工作日完成转托管。可流通国债最迟于转托管完成后的下一工作日恢复交易。
    管理办法要求,客户办理国债转托管应直接或通过代理机构向转出方国债托管机构提出申请。
    该管理办法规定,国债发行期结束后可以进行转托管;到期或付息日前10个工作日暂停转托管;付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恢复转托管。国债转托管应最迟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出方托管机构可对转托管收取费用,但费用应不高于转出国债面值金额的0.005%,单笔(单只)国债转托管费用不低于10元,不高于1万元。各托管机构可按此标准制定具体收费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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