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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制定新的期货经纪合同指引迫在眉睫

www.cnfol.com  2004年06月23日 11:45  上海证券报  

    课题承担单位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课题合作单位 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课题负责人 杨光

    课题组主要成员

    杨强 秦国辉 张保华 朱浪强 姚晓敏 周勤 刘爱民 金霞 王家顺 戴志强 杨熙东

    近年来,我国期货市场发生了新的变化,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期货监管模式也逐渐从过度管制走向适度监管,研究、制定新的期货经纪合同指引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本课题的研究目的是在中国期货行业新的发展环境和监管背景下,对原期货经纪合同指引提出必要和适当的修改建议,以适应新的期货法律法规体系、期货市场监管模式和行业发展环境,着力解决我国近年在期货经纪合同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纠纷。

    课题组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进行了大量细致的文献分析工作,并通过召开讨论会、到期货公司营业部实地调研等形式对诸多问题进行了充分深入的探讨,最终形成了研究成果。

    基本原则

    课题在总结相关文献的基础上,总结出当前迫切需要强调的期货经纪合同的基本原则。所谓基本原则,不但立足于调整作为期货经纪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期货经纪公司和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还适用于期货经纪合同的订立、履行,甚至于合同相关纠纷的解决。具体而言,期货经纪合同应当强调以下三项基本原则:

    (一)诚信原则

    在期货经纪合同关系中,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1.不履行先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经纪公司在与没有交易经验的客户签署合同时,如果没有提示客户交易风险,就要对客户在期货交易中出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期货公司能够证明客户已有交易经历的,应当免除其责任。2.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履行的附随义务,都应继续履行,对因违反附随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仍应负有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后合同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们要十分重视期货市场诚信文化的建设,形成遵规守法、诚实守信的市场氛围,使其成为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

    (二)尊重当事人合法约定原则

    在期货经纪关系的建立中,当事人一般是按照格式化的条款做出约定,但格式化条款并不能取代当事人的合法约定。首先,如果格式化条款不够齐备,对某些方面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则允许双方协商补充。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的情况下,这些约定应当是当事人从事期货交易最直接遵循的规则,发生纠纷后,这些约定也应成为处理他们之间纠纷的依据。其次,格式化条款只是期货公司事先为所有客户预先制定的,其前提是客户条件本身的无差别以及客户需求的整齐划一。实际上,不同客户的资信状况是不同的,其对期货的投资需求也是多样化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期货公司针对不同客户群提供差别服务,也是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可以对期货经纪合同的格式化条款进行修改。再次,不管是对格式化条款的补充还是修改,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是合法的约定,否则将不具有法律效力。比如,当客户的保证金比例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最低标准时,无论如何,期货公司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允许客户开新仓。

    尊重当事人合法约定原则还折射出我国期货行业监管模式的变化。原期货合同指引所包含的期货经纪合同标准文本在效力上具有实质上的强制性,除非有理由且经过批准,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其条款;而且个别合同条款本身不够科学,限制了期货经纪公司的自主经营。比如,原合同标准文本规定对所有客户采用统一的开户保证金最低标准和风险控制条件,排除了当事人约定的可能性,违反了意思自治原则,也不利于经纪公司合理控制风险。

    (三)风险和利益相一致原则

    期货交易的投机性和风险性都很大,客户参与期货市场交易,应当享有自己交易所产生的利益,也应当承担因自己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在期货市场上,不应当只有享受权利、不承担风险的客户和投资者。

    风险和利益相一致原则在期货侵权纠纷以及无效合同纠纷中的体现就是过错与责任相一致。比如,如果期货公司允许客户透支交易,并与其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期货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有过错则承担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当事人的过错与损失之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担责任的大小与过错程度相联系。比如,混码交易的法律后果应区分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如果期货公司单纯混码交易,真实将客户指令入场成交,没有对赌、私下对冲行为,可对期货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但客户的亏损不应让期货公司承担。

    条款设计

    本课题运用民商法的基本原理,紧密结合期货经纪实践,从公平解决、有效预防纠纷的角度,详细分析了期货经纪合同的主要内容和一些必备条款,并总结、提出若干建议和结论:

    (一)期货公司的风险揭示义务主要针对期货市场初入者,如果能够证明客户已有交易经历的,可以免除期货公司的义务和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为减少纠纷和诉讼风险,期货公司可在开户时对客户一律按期货市场初入者对待,充分履行风险揭示说明义务、合同条款说明义务并确保客户签署相关文件;为保护期货公司的利益,保证客户履行告知真实身份及保证交易主体资格合法性的义务,期货经纪合同可以明确设置客户违反以上义务的法律责任条款。

    (二)实践中,期货公司某些工作人员私自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按照民法中的职务行为责任理论,一旦发生纠纷和诉讼,期货公司将处于不利地位。为防范全权委托风险,一是加强内控建设,强化风险意识;二是在合同中申明客户与期货公司工作人员或者部门之间私自签署的全权委托协议无效,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客户自行承担。为防范获利保证风险,建议在合同中申明,客户认识到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都是不可能或者没有根据的,并且声明从未从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处得到过此类承诺。

    (三)客户可以根据各个交易所的结算规则及相关规定,以标准仓单、国库券、可兑换的外国货币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权利凭证质押保证金。三个交易所目前对可质押权利凭证的种类、权利凭证价值的确定、质押金额等方面的规定并不相同,客户与期货公司之间的保证金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必然受期货公司与期货交易所之间的保证金质押合同的约束。建议期货公司在与客户签订《保证金质押协议》时,除确定费用和报酬事项外,其他的条款应当依照担保法规以及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定。从根本上说,期货公司有权根据客户的不同信用状况来选择任何不违反强行法规的保证金抵押、质押方式,比如以房地产抵押、股票质押以及可合法转让、具有流通性的财产及财产权利等作为抵押或者质押标的。但在目前我国金融行业的监管体制下,期货交易所不认同的保证金质押方式有可能被认定是透支交易,不宜在合同中规定。

    (四)原期货中经纪合同标准文本规定,开户最低的开户保证金为五万元,不足五万元的,期货公司不得为客户开户。这种最低保证金限额规则违反了合同自治原则,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市场投资者诚信水平的提高,应将此类风险控制的权利留给各期货公司;如果客户开户时存入的保证金较少,期货公司可以按照经纪合同中风险控制的约定限制客户下单数量,从而控制风险。

    (五)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有关资金结算的管理办法,对期货交易保证金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取现金、转账等作了规定。建议合同规定,客户的出金方式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合同还应明确,客户通过银期转账方式进行出金、入金的,应按照各方签署的《银期转账协议》进行。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是其区别于其他交易类型的重要特征之一,适当控制和防范信用风险是期货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各期货公司有权根据不同客户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保证金比例;对个别期货公司认为风险较大的客户,有权单独设定和调整保证金比例。

    (七)在特别指定事项中,资金调拨不仅直接涉及到客户的切身利益,对期货公司而言则是一个重大风险源;建议在经纪合同中全面、仔细地约定有关资金调拨的条款,以减少甚至消除由此产生的各种风险。合同应明确客户下达资金调拨指令的方式,尤其要强调对客户传真方式的出金指令不清晰的,期货公司有权拒绝执行。

    (八)目前各交易所的交易指令类型并不统一,从理论和实践发展趋势上看,交易指令的类型可以有许多。建议合同概括规定客户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符合各交易所的具体规定。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缺省指令的现象,合同应当对期货司法解释明确的缺省指令处理方式加以吸收。合同应明确指令的撤回和修改以及例外情况的约定。对于错单处理的损失,可以事先明确约定以直接责任为限。

    (九)通知方式的约定非常重要,不管采取何种通知方式,除了能满足方便快捷的要求外,关键在于如何有效地、低成本地保留通知的相关证据。此外,应当注意对日结算单和月结算单等不同的通知事项采取不同的通知方式。在设计客户对通知事项的默示确认条款时,应当注意设定合理的期限,并结合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公司规定的异议期限,在保护期货公司利益的同时充分考虑客户的实际情况,努力保持公平合理,防止被认为是无效格式条款。由于期货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当日确认是对以前所有交易、结算、资金存取的确认;为了强化确认的含义,建议在合同中约定确认的含义。合同应设计默示确认规则,即如果客户对有关通知的内容有异议,有权在约定期限内向期货公司提出,否则视为确认。

    (十)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可能在结算时发生人工失误,导致客户因此可能会不当得利。建议在合同中引进不当得利规则,即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在结算时发生人工失误而导致交易结算单的记载事项与实际交易结果不符时,客户对记载事项的确认并不导致客户实际交易和权益的变化。

    (十一)持仓风险的计算方式,实践中一般采用风险率或者可用资金两种计算指标,其效果相同。持仓风险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客户的保证金水平低于合同约定的标准而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标准,不是真正的透支;第二层次是客户的保证金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标准,是真正的透支。持仓风险的计算方式有静态和动态两种,静态的通知方式以每日收盘后作为计算时点,动态的通知方式在每日盘中交易过程中实时计算。持仓风险的具体方法可由各期货公司根据自己具体情况自行约定;但期货公司在设定保证金追加通知条款时,时间要合理,数额要相当。

    (十二)强行平仓在不同阶段体现出权利性或者义务性的不同性质。强行平仓应满足三个前提:第一,期货公司履行了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的义务;第二,要有合理的追加时间;第三,客户在约定的时间内没有追加保证金,没有自行减仓,又没有向期货公司提出保留持仓申请,或者提出后公司没有同意。实践中有的期货公司制定的市场剧烈波动时不经通知客户就可以强行平仓的格式条款应视为无效,建议避免。

    (十三)只有当客户已经透支时,期货公司才有必要与客户签署保留持仓协议;签订保留持仓协议时,建议要约定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保留持仓的时间一般为一到两天;二是当行情继续向客户不利方向发展时,期货公司有权随时强行平仓;三是到了约定的时间后,客户资金仍未到账,以及客户风险率仍然高于约定的风险控制线时,期货公司有权强行平仓;期货公司也可以视客户的具体情况而要求客户提供担保,此时要签署担保书。

    (十四)当客户风险率达到约定的风险控制线时,期货公司向客户发出保证金追加通知,而客户因某种原因追加的资金在途,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到达期货公司账户时,客户可以提出保留持仓协议,公司视客户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同意客户保留持仓。

    (十五)最高院的期货司法解释专门对实物交割责任作了规定。建议期货公司重视客户申请实物交割的流程,制订相应制度确保公司代客户履行申请实物交割。

    (十六)实践中有些客户保证金余额很少,长期没有交易甚至持仓,期货公司对之还得履行繁琐的通知义务;针对这种客户,可以考虑在合同中约定推定销户条款,即如果客户超过合同规定时期,资金余额低于一定数额,又没有实际交易或持仓,视为自动销户。

    (十七)电子化交易方式存在特殊的技术风险,主要包括由于通讯线路繁忙或服务器负载过重、互联网传输原因、网上黑客的攻击和入侵等等。建议在电子化交易合同中明确,期货公司不能控制的或没有过错的,应该免责。

    (十八)合同附件具有与期货经纪合同相同的效力,补充协议则优先于期货经纪合同的有关条款适用。

    相关理论问题

    课题组就期货经纪合同中的几个重要理论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澄清,并分别得出相应结论,这些理论问题的分析和澄清,对于正确、全面、深入地理解期货经纪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基础性的作用。

    (一)确定期货经纪合同的性质对于明确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非常重要。尽管我国期货界、政府的政策、行政法规中大多采用代理说,但实际上期货经纪合同的法律属性是行纪合同,理由有:期货公司的经纪业务为接受客户委托,并按照客户的委托内容以自己的名义与交易对手进行交易,交易结果由期货公司直接负担,但最终转由客户承担;期货公司需为了客户利益进行经济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客户的交易指令,恪尽职守,并避免与客户的利益冲突;期货经纪合同的标的是期货投资活动,属于金融证券领域的贸易活动;期货经纪活动是双务和有偿的,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投资服务,收取交易手续费,而期货公司客户需为其委托交易的完成支付交易和结算手续费。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大陆法系传统国家和地区被作为合同关系的基本原则,甚至在有的国家适用于一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整个过程都贯彻着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期货经纪合同关系中,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不履行先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履行合同履行的附随义务,应继续履行义务,对因违反附随义务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仍应负有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后合同义务,否则应承担责任。

    (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契约缔结过程中,因一方的过错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对信赖合同能够成立有效的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有利于促成交易和维护交易安全。缔约过失责任在期货经纪合同订立中的适用表现为:经纪公司在与没有交易经验的客户签署合同时,如果没有提示客户交易风险,就要对客户在期货交易中出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合理限制其责任限度,如果能够证明客户已有交易经历的,应当免除期货公司的责任。

    (四)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然不具有相应的代理权,但因本人的行为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而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本人需对该行为人负授权人责任的代理;表见代理制度以牺牲本人(无权代理之"被代理人")利益为代价,通过侧重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达到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在期货经纪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应当采纳表见代理制度,如果客户的代理人或传达人超越权限或者无权代理,而期货公司善意信赖代理人或传达人没有越权,应由客户承担交易结果;如果非期货公司人员以期货公司名义与客户进行经纪活动,符合表见代理要件的,视为代理行为有效,期货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不能以没有授权予以抗辩。

    (五)在交易编码制度设计上,一户一码是我国期货制度的一大特色,但其并不能否定期货经纪合同的行纪性质。应区分混码交易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不同法律后果,如果期货公司单纯混码交易,真实将客户指令入场成交,没有对赌、私下对冲行为,可对期货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但客户的亏损不应让期货公司承担。期货公司要证明入市成交,只要证明在交易所记录中存在与之对应的交易即可,即应当根据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记录、期货公司通知的交易结算结果与客户交易指令记录中的品种、买卖方向是否一致,交易价格和交易时间是否相符进行判断,而指令交易数量只能作为参考;当然,客户有相反证据证明期货公司交易指令未入市的除外。一户一码制度的创立目的是有利于交易所及期货监管部门直接了解投资者信息,防止大户操纵市场,但是增加了交易成本,降低了交易效率,目前可以将一户一码制度定性为行业规范并将编码的管理权交由期货公司,即交易编码的开设和取消完全授权经纪会员在自己席位的计算机终端自行管理,交易所只需对席位上每日的编码变动进行监督和信息备份。从长远来看,我们可以借鉴证券交易清算机构整合建立统一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改革方式,建立统一的期货交易清算所,负责交易编码的管理。所有交易所会员应都为清算所会员,其编码设置规则相同,每个交易当事人在不同的交易所都用同一个交易编码进行交易;建立交易编码注销制度。期货公司经客户提出销户申请注销其交易编码,注销后的交易编码可以再行释放使用;所有会员的交易资金由清算所统一调拨;清算所对每个客户号的持仓合计数实行限仓,加大风险控制的力度。

    (六)强行平仓是期货市场控制风险的一项基本制度,进一步明确强行平仓的性质,对于防范和控制我国期货市场风险,保护参与各方的利益有着重要意义。强行平仓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权利性的强行平仓,第二层次是义务性的强行平仓,经纪公司应当正确认识和适当实施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强行平仓。期货公司强行平仓应以履行特定义务作为前提。期货公司应适度平仓,只要剩余的仓位有足够的保证金担保,就不应继续强平,如果行情继续向不利方向变动,又达到强平界限时,才可再度强平;期货公司应按顺序平仓,当客户既有浮盈单也有浮亏单时,应先强平浮亏单,不得滥用强行平仓的权利。

    (七)应当依照居间合同的一般原理处理期货居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居间人有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的义务、忠实和尽力的义务以及负担居间活动费用的义务,委托人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及支付必要居间费用的义务。

    (八)期货经纪人分为期货从业经纪人和期货居间经纪人。期货从业经纪人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这类经纪人在期货经纪活动中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对其经纪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期货居间经纪人具备独立的民事法律地位,独立承担与其法律地位相适应的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一直把期货经纪人视为期货经纪公司的雇员,对期货公司很不公平。

    

期货经纪合同档案管理

    一、概述

    期货经纪合同档案是期货经纪公司在为投资者提供委托代理服务活动形成的完整记录,为企业经营管理提供活动依据和凭证,是重要的信息资源。

    目前,我国的经济大环境、期货市场和相关法规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尤其电子化交易的迅速发展带来了期货交易过程的革命,原来的期货经纪公司的内控规章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期货公司规范运作的需要。因此,本部分课题的研究目的是在中国期货行业新的发展环境和监管背景下,制定和完善期货经纪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二、期货经纪合同档案的管理

    (一)期货经纪合同文件资料的归档范围

    本部分课题研究的期货经纪合同档案不仅局限于合同的文本,而是从更广义的角度,包括了委托交易的全过程记录凭证,从而确保期货经纪合同档案的完整性。根据目前期货经纪公司的机构设置和委托交易过程,分别从开户类、交易类、结算类、风险控制类和客户服务类五个方面,确定了档案的收集范围,防止对期货经纪合同文件资料进行"一刀切",避免了档案的遗漏和缺失。

    (二)期货经纪合同档案的整理

    为了期货经纪合同管理需要,根据目前期货经纪公司的机构设置、委托交易过程和档案利用实际情况,将期货经纪合同档案归档、整理进行了分类,分别从开户类、交易类、风险控制类、结算交割类、客户服务类及电子文件档案六个方面具体分析了各类档案的整理方法和步骤,并根据各类档案的不同性质和作用,提出了期货经纪合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表)。

    (三)期货经纪合同档案的管理

    对于期货经纪合同档案的管理,明确提出实行岗位责任制,由专人管理,并由期货经纪公司集中统一保管。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在给世界带来日新月异的变化的同时,也带来了期货交易过程的革命。

    电子化交易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产生了大量的电子文件。如何科学、有效地管理电子档案,是各期货经纪公司亟待解决的问题。本部分课题对电子档案的产生管理进行了重新界定,要求基于交易数据库管理电子档案,而不是传统的基于电子文件管理档案。

    电子档案的真实性、规范性需要从数据的产生源头进行控制。期货经纪公司交易系统通过身份验证、控制访问、数据安全传输等机制来保障客户合法应用交易系统。在交易过程中,每一笔交易数据都有严格的记录,作为具备法律效力的交易档案保存,以供日后查询利用。交易系统能够自动记录客户使用系统的任何活动的完整记录,形成活动日志;电子化交易系统保存投资者交易指令、交易信息、交易结果以及结算结果,形成交易数据、清算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这些完整的交易业务数据形成了电子档案。对于档案数据记录产生的管理要求完整、真实、准确。另外,应定期进行独立的对账,核对交易、结算数据,保证这些数据一致性和连续性。防止使用过程中产生误操作或被非法篡改,保证电子档案数据的真实性。

    同时,电子档案还需要进行备份管理。交易业务数据必须定期、完整、真实、准确地备份转储到不可更改的只读介质上,并要求集中和异地保存。保存期限至少2年,但对有关期货交易有争议的档案,应保存至该争议消除时为止。期货电子化交易系统日志文件、审计记录也应当备份保存。每个工作日结束后必须制作数据的备份,数据应至少备份在两种不同的介质上并异地存放。电子文件的保管按照国标《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执行,便于故障恢复和争议取证。

    (四)期货经纪合同档案的提供利用

    期货经纪合同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检索等工作,目的是要发挥档案的效用,为期货经纪公司和投资者提供服务。由于期货经纪合同档案详细记载交易过程,每日业务档案形成频繁,客户经常需要通过交易档案记录核对账务,档案利用率很高,因此期货经纪合同档案具有很高的利用价值,这也是期货经纪合同档案管理的意义所在。

    本部分课题规定了期货档案的利用范围,并制定了期货经纪合同档案利用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1.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档案利用制度,既要发挥档案的作用,又要防止失密和泄密。

    2.档案利用要改进服务方法,提高服务质量,方便档案查阅、借阅。

    3.借阅档案要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借阅的档案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不得转借、涂改、圈划、损坏和擅自翻印,如有遗失,要及时报告,立即作出处理。

    4.借阅者借出的档案用完后应及时和限期归还,过期不还者必须说明理由办理续借手续。

    5.档案管理人员应对借阅档案到期未还的及时催还,归还时要当面验清并及时放回原处。

    6.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行使监管职权或司法机关执行公务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业务档案和调查取证,必须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度,出示其合法证件,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提供予以配合。

    (五)期货经纪合同档案管理人员的培养

    期货经纪合同资料的归档,档案保存及开发利用,都要靠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由于期货行业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并行,电子档案信息内容数字化,开发利用形式又是多样化,造成期货经纪合同档案的管理与传统公文档案的管理,有着明显的区别,形成期货经纪合同管理的特殊性。

    期货经纪合同档案管理合理和利用,是一件新生事物。期货档案管理具备行业的专业性,其管理人员档案界没有,社会上也没有储备。培养和造就一批专业期货经纪合同档案管理人员,是当务之急,必须引起档案界、教育界及社会各界高度重视。要采取各种措施,加以解决。

    附表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一  开户类
  1  期货经纪合同                       销户后2年
  2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销户后2年
  3  开户申请表                         销户后2年
  4  客户须知                           销户后2年
  5  客户声明                           销户后2年
  6  客户身份证明文件                   销户后2年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个人身份证、印鉴、签名
  7  期货经纪公司电子化交易风险揭示书   销户后2年
  8  期货经纪公司电子化交易合同         销户后2年
  9  委托指令下达人                     销户后2年
    委托资金调拨人基本身份证明
  10  客户交易编码材料                  销户后2年
  11  《期货经纪合同》和补充协议        销户后2年
  12  双方中止委托关系的文件材料        销户后2年
  二  交易类
  1  交易指令单                         1个月
  2  交易指令录音记录                   2年
  3  交易指令电脑记录                   2年
  4  交易结果确认单                1个月  没有成交的记录可不保存或短期保存
  5  申请套期保值头寸的文件或者证明材料 销户后3年
  三  结算类
  1  交易日报                           1个月  月报产生后失效
  2  交易月报                           2年
  3  质押物凭据                         2年
  4  保证金凭据                         2年
  5  甲乙双方关于划款事项的书面协议     2年
  6  乙方提交的实物交割申请             2年
  7  交割通知                           2年
  8  乙方提供的交割资金凭据             2年
  四  风险控制类
  1  调整保证金的公告或通知             2年
  2  追加保证金通知书                   2年
  3  强行平仓通知书                     2年
  4  大客户资质调查证明                 2年
  五  客户服务类
  1  交易争议申请材料;                 2年
  2  交易纠纷处理情况;                 2年
  3  过户、转移及继承等文件材料         2年
  4  突发异常事件的客户服务记录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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